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时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绍民初字第647号
原告:***。
被告:浙江时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少波诉被告浙江时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签订聘用协议书,期限一年,但实际工作期限在2012年7月终止。原告于2012年6月至12月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帮助办理二级建造师转注手续,并归还证书,但一直未果。原告已到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受理终结。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时进公司归还二级建造师证书、印章,帮助原告提供建造师转注手续;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二级建造师延误转注费用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时进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原告申请注册编号为00046775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2009年10月30日,*高超代原告(乙方)与被告时进公司(甲方)签订聘用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现聘用乙方从事二级建造师(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工作;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一年。自成功注册之日(浙江省建设厅网站公告的日期为准)起满一周年止。注册成功后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在协议期限内由甲方保管,其他所有资料原件和执业印章在注册成功5日内归还乙方保管(解聘证明注册时由建设主管部门收取,注册成功后不会退还)。二、聘用待遇:履约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年报酬8000元人民币,支付方法:A签订合同并提供注册所需要的资料后预付定金3000元人民币;B注册完毕后(即省建设厅公告之日)5天内支付第一年剩余的报酬。如需要乙方参加三类人员B证考试,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需要,需要乙方参加社保等各类福利,所有费用甲方承担。三、甲方义务及权利:3、协议期内,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费用及承担乙方因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5、协议到期后,甲方无条件为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完整归还证书。六、其他:1、本聘用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可优先考虑续聘乙方,但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否则即视为违约;2、甲方不承担聘用期内乙方的任何伤、残、病、死亡等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3、履约期内,若乙方原有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再通过二级或一级建造师其他专业考试或其他执业资格考试,如国家规定必须注册在甲方,费用及各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另订协议约束;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协议书自动解除,协议双方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纠纷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二级建造师(***)毕业证书原件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原件各壹本”。现原告认为双方合同期满终止,被告应当返还相关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并于2012年10月19日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经审理后作出绍县劳仲案字(2012)第11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遂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聘用协议书、收条、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打印件、人员注册流程-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情况注销表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归还二级建造师证书、印章?原、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聘用协议书,该协议已期满,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双方的协议延续至2012年7月终止,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权利。同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又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本院认为建筑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要求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关乎国家、集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允许建筑企业租用建筑从业人员的资质、执照,则国家建筑主管单位无法对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继而无法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鉴定,这对建筑工程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隐患,现被告继续保管、使用该证书,并支付相应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根据聘用协议书“执业印章在注册成功5日内归还乙方保管”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收条,尚不能证明二级建造师印章在被告处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印章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2.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二级建造师的转注手续?原告的二级建造师的服务单位为被告,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变更等手续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该规定第十三条还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二级建造师的转注手续,该请求不属法院主管范畴,原告可另行按相关程序、规定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本院不予处理。3、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延误转注的费用?本院认为现原告未明确亦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延误转注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延误专注的费用3000元,本院难以支持。被告时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时进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驳回原告林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浙江时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傅国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