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泽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9125号 原告杭州泽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4561664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三头村(墙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2383726B,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永通国贸大厦A幢2楼207-2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杭州泽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泽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泽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泽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杭州泽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