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永通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代码:9133062169238372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81元,减半收取6741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19,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PAGE?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