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汪志娟、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03财保1号
申请人:汪志娟,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毕节市交警支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366355009。
法定代表人:游幼平。
申请人汪志娟与被申请人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汪志娟申请对被申请人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26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汪志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诉讼责任保险,保险限额2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毅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赖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