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5963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市交警支队对面),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7366355009。
法定代表人:游幼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桂林(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姜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