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百里某某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民初5762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9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贵州百里**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百里**管理区鹏程管理区格佐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颜超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毕节市交警支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游幼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百里**管理区管委会水务和生态移民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鹏程街道旅游综合服务楼4211室。

负责人:杨超,系该局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百里**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百里**管理区管委会水务和生态移民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