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民初5762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9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贵州百里**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百里**管理区鹏程管理区格佐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颜超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毕节市交警支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游幼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百里**管理区管委会水务和生态移民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鹏程街道旅游综合服务楼4211室。
负责人:杨超,系该局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百里**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承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百里**管理区管委会水务和生态移民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