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2179号之二
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航***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黄卿乐,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航***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冻结被告北京首航***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首航***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培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潇潇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