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477号之一
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腾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6980835563。
法定代表人:丁学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809474805。
法定代表人:张中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培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洪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