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477号
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腾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6980835563。
法定代表人:丁学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809474805。
法定代表人:张中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培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