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144号
申请人: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学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盂县。
法定代表人:荣俊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杰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144号
申请人: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学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盂县。
法定代表人:荣俊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