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2179号
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腾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69808355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兴安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565461728。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