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辽0381民初4391号
原告:鞍山市凯程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64647459M,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响堂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7208957E,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鞍山市凯程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于2020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被告于2020年5月18日签据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鞍山凯程砼业有限公司40万元
二、如前述任何一笔款项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有权就被告海城市江一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胡 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