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23民初1960号
申请人:***,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冷家隈子村(世通毓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辽0323执1073号案件中的执行债权1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了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323执1073号案件中的执行债权150万元。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