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3民终4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冷家限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一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323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浦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江一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浦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323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 二项内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给付工程款1,698,030元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实事错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根据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规范第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设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本案原告施工的地下结构层高均满足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且有砌筑围护结构、形成建筑空间与室内连通并加以利用、地下结构层内已布置供应楼上使用的给水、排水、电气管线,按规定地下结构应按全面积计算。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建筑物“架空层”的术语定义理解错误,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2.0.10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本案所涉及到的楼面地下基础部分,四周砌有挡土墙,上面有10公分混凝土层封闭,没有楼梯和通道,人员也无法进入,在设计上不被利用,不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术语所定义的架空层。该工程地下部分所形成的密闭空间,是因为设计基础深度在室内地面以下7米左右,基础部分如果采用传统全部回填土的方法,因回填厚度大压实效果无法保证,会出现居住后地面下沉现象,故在一层室内地面铺设10公分钢筋混凝土板,防止回填土沉降导致地面开裂下沉情况出现,这一做法也节省了施工方的施工时间和成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在网上公开招标工程建设全部信息,海城江一建设公司自行核算并报价投标,中标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图纸所确定的工程范围内结算价款,一次性大包不增不减。双方工程款已经全额结算,结算方式为用被上诉人建成的楼房一次性抵顶,被上诉人单方自行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说明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江一建设公司辩称,服从原审判决。 江一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13号楼、19号楼地下建筑面积工程款1,698,030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开发的世***小区五、六期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被告黄浦置业公司与原告江一建设公司签订《世***》五期、六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被告作为工程开发商将该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其中案涉的13号楼、19号楼的建设工程,由原告分包给案外人***、**实际施工建设,但工程结算由原告与被告直接结算。后该工程原告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完毕后,经验收为合格,但双方未进行决算。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又签订一份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即原告)承包的世***工程一次性定价按每平方米1350元计算不再调整。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计算,基础加深部分,甲方(即被告)另行签证。承包内容为图纸范围的全部内容(消防、配电箱、弱电除外)。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规定执行,原告按设计图纸中各单位工程地下结构层高为2.40m及2.45m,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规范第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本案原告施工的地下结构层高均满足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且有砌筑围护结构、形成建筑空间与室内连通并加以利用、地下结构层内已布置供应楼上使用的给水、排水、电气管线,按规定地下结构层应按全面积计算。该院(2020)辽0323民初中2497号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的申请,委托辽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争议的工程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进行鉴定,结论为世***小区五、六期工程1#楼-27#楼,共计27栋楼地下结构层总建筑面积为16498.78平方米。其中13号楼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为535.28平方米、19号楼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为722.58平方米。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13、19号楼地下结构层建设工程价款1,698,030元(每平方米按1350元计算)。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18日完工并经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江一建设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虽然分包给案外人***、**进行施工建设,但原、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人。工程完工已经验收合格,原告依法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该院委托辽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已明确13号楼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为535.28平方米、19号楼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为722.58平方米。双方讼争的地下工程部分是否属于建筑面积范畴及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因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已约定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计算,承包内容为图纸的全部内容,该约定虽未具体明确地下部分计算面积,但约定按国家规定计算。原告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可以认定原告实际施工是按设计图纸施工,并且该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设计图纸地下部分为2.500m。按照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为GB/T50353-2013.第3.05及第3.0.7规定,原告施工建设的楼房地下结构层层高均满足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故按照该规定应计算全面积。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地下结构层建设工程价款1,698,030元的请求,该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对世***小区5、6期施工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案涉工程一直未进行决算,故原告的此项主张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一款(三)项、第四十条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世***小区5、6期13号楼、19号楼地下结构层工程价款1,698,030元;二、原告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世***小区五、六期施工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82元,原告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041元,由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20,082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世***小区五、六期13号楼、19号楼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应否按全面积计算?上诉人黄浦置业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江一建设公司支付13号楼、19号楼地下结构层工程款,如需支付,工程款数额应如何确定?二、被上诉人江一建设公司应否对上诉人黄浦置业公司开发的世***小区五、六期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黄浦置业公司、被上诉人江一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江一建设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案涉施工工程,上诉人黄浦置业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世***小区5、6期13号楼、19号楼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应否按全面积计算一节,本院认为,其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计算,……承包内容为图纸范围的全部内容(消防、配电箱、弱电除外)。”现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结合我国现在实施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为GB/T50353-2013.第3.05及第3.0.7规定,由于设计图纸地下部分为2.500m,满足该规定计算全面积的标准;其二,在(2020)辽0323民初2497号案件中,辽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进行鉴定,确定13号楼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为535.28平方米、19号楼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为722.58平方米,且鉴定单位亦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被上诉人江一建设公司施工的地下结构层按规定应按全面积计算的事宜再次进行确认。故世***小区5、6期13号楼、19号楼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应按全面积进行计算。关于上诉人黄浦置业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江一建设公司支付13号楼、19号楼地下结构层工程款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通过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工程单价进行确定,即每平方米1350元,结合辽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13号楼、19号楼地下结构层建筑面积的鉴定结论,可以确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13号楼、19号楼地下结构层工程款的数额,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黄浦置业公司向被上诉人江一建设公司支付13号楼、19号楼地下结构层工程价款1,698,03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因案涉工程处于未决算状态,被上诉人江一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有权对上诉人黄浦置业公司开发的世***小区五、六期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 另外,关于上诉人黄浦置业公司主张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一次性大包,不增不减,本案工程款已经全额结算,被上诉人江一建设公司单方自行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节。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岫岩世***五期、六期工程签订的备案合同条款不一致,双方有争议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故本案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计算。现被上诉人提供了案涉工程13号楼、19号楼地下结构层尚欠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已经全额结算工程款,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2元,由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越 书 记 员 贺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