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响堂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的(2022)辽032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开具金额为91679463元的增值税发票,承担诉讼费3100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32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