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冷家隈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辽032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岫岩满族自治县世通黄浦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0323民初24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