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平,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风,女,汉族,1956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立,女,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金后盾专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龙港西大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龙港西大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金后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龙港西大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郭思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邢台金后盾科技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彦平为与被上诉人徐海风、程立及原审被告金后盾专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河北金后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邢台金后盾科技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初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李彦平上诉称,上诉人系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邢台市××西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河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徐海风、程立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上述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