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工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工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韩毅军,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和友,系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工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4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胡岩松
审判员  陈宏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岑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