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

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辽宁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2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系该分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腰堡镇沙坨子村二街**。
法定代表人;原栋梁,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辽宁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现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雨
审判员 : 关 宏
审判员 : 徐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池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