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龙港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签订有两份协议,两份协议中均未对争议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家园,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点作出明确约定,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被上诉人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并无不当。据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