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22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原栋梁,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后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1221执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池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