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景鸣新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景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天津宏盛钢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8285号
原告:吉林景鸣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683379354J),住所地宽城区建设街28号17栋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思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宏盛钢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L3718U),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33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吉林景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盛钢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景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吉林景鸣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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