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602民初8号
原告:蛟河黑尊种植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程福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国,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蛟河黑尊种植基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蛟河黑尊种植基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蛟河黑尊种植基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蛟河黑尊种植基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蛟河黑尊种植基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