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21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号楼2层210室。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路。法定代表人李坚之。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 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