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凡大街恒盛豪庭长春小区C区2期C7幢3单元3206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93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分别于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5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6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2年6月20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193执6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呼均雷
审判员  王庆岐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