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24民终15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号楼2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人民法院(2020)吉242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东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黑尊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诉费由黑尊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事实部分。东华公司与黑尊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尊工程施工合同》,黑尊公司将位于**的***液体菌种工厂化生产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先后发包给东华公司,工程范围具体包括:锅炉房新建工程、综合车间混凝土地面、深绿色**砂耐磨地面工程等。东华公司应发包方要求于2017年的9月份基本施工完毕,但是黑尊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相应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也未对工程进行正式竣工验收,黑尊公司于2017年的9月接手完工工程后,进行了下一步施工,在厂房新建好的地面上安装大量钢结构架、管线及大型设备,然后没有继续施工,厂房没有封闭、没有采暖、也没有大门,没有任何越冬措施,直至2020年1月,东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0月和2018年7月,黑尊公司领导通过微信向东华公司发送了两份***尊工程决算书,《***尊工程预算决算书(一)》《***尊工程预算决算书(二)》,两份决算书主要内容一致。认可综合车间工程等各项工程的工程款数额。2018年3月22日,黑尊公司委托第三方做出的《工程结算审核书》,对工程签证部分作出造价,审核书后面附了《***尊工程预算决算书(一)》,黑尊公司认可该《工程结算审核书》报告的真实性。起诉后,黑尊公司认为东华公司施工的厂房地面有裂纹和不平,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反诉主***费80万元。东华公司提出,黑尊公司已经接收并占有使用工程,视为验收合格,无权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不同意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申请组织一系列鉴定,主要过程如下:1.工程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委***省佳翔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翔检测公司)对工厂生产项目(地面)质量鉴定,鉴定意见:鉴定被申请人给鉴定申请人施工的地面工程现状况:①存在的部分区域地面裂缝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②存在的检测部位平整度和个别部位脱皮、起砂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2.黑尊公司提出工程维修造价鉴定,东华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佳翔公司鉴定结论是针对工程现状,不能证明是东华公司施工造成的,但一审法院仍坚持委托,黑尊公司私自委托设计院出具维修方案,一审法院委**边**工程招标造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造价鉴定,东华公司提出没有维修范围的鉴定,**公司决定退卷。3.为了查明事实,东华公司提出工程现状问题形成原因鉴定,一审法院委***省华科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检测公司)对地面问题形成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①混凝土地面出现收缩裂缝与混凝土地面内未设置钢筋网有关。②混凝土地面错台与混凝土地面基层受冻有关。③分格缝处出现裂缝与该处分格缝未连续切割有关。④混凝土地面鼓起、起皮、潮湿与混凝土地面受冻有关。⑤混凝土地面平整度(分格缝区域内)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与施工质量有关。⑥地面深绿色**砂罩面存在与其他区域颜色不一致与施工工艺有关。鉴定后,东华公司认为只有第三、第五、第六项可能与施工质量有关,于是提出针对这三项,提出存在地面缺陷问题的实际工程量、维修方案和造价鉴定。4.一审法院无视东华公司对问题地面工程量的鉴定申请,只委托了维修方案和造价鉴定,委***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设计公司)做了维修改造设计鉴定,出具了设计方案之后,直接委托**公司进行地面修复费用鉴定,鉴定意见为不合格工程修复费用4,442,106元,其中①地面裂缝维修费用为1,917,293元:②地面平整度不符合要求、脱皮、起砂维修费用为2,127,448元;③地面**砂罩面维修费用为397,365元。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虽然支持了东华公司索要296万元欠付工程款的主张;同时支持了黑尊公司的维修赔偿款348万元,采信**公司造价鉴定,判令第一项裂缝维修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第二、三项东华公司费用全部承担。二、一审判决错误理由如下:1.地面工程已经交付使用,黑尊公司主张质量不合格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地面工程已经于2017年9月交付黑尊公司使用,黑尊公司已经对工程进行结算,应该视为验收合格,有如下证据可以证明:①现场照片,可以证明厂房内,在东华公司施工完成的厂房地面上,布满了铁架子,都是需要重型起重设备才能安装上去的钢梁。②庭审中,东华公司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2017年9月20日,黑尊公司吴总和**(黑尊公司一审代理人)还有司机三人在场,双方进行了工程交接,**要求把水管、水泵等东西都留下,工人宿舍也不要拆除,给江苏同度公司使用,证明当时地面施工已经完毕。黑尊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承认确实是后续工程是江苏同度公司施工,但只是配套工程。③黑尊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提供给建筑设计院的一份整改技术措施方案,黑尊公司提出如果维修地面,则需要对地面上安装的空调支架和水管支架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所以提出赔偿需要重新安装垫铁48块,螺栓192根等,可以证明黑尊公司已经使用了地面工程,加装空调支架、水管支架等。而黑尊公司提出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擅自使用”,是指厂房投产才算使用,是错误的,因为地面是否使用,和工厂是否投产无关,江苏同度公司进场,利用地面进行安装了大量钢结构架、管线及大型设备,只有重型机械才能安装的大型支架、管线及大型设备,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东华公司失去对地面工程的控制、维修和改造的可能性。黑尊公司在地面是布满铁架子,应视为对工程现状的认可,视为验收合格。2.地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真正原因。一般对地面工程进行施工,需要甲方先进行地勘勘察,然后由正规设计部门出具设计方案,而本次施工没有地勘勘验,没有合法设计部门出具图纸和方案,只是在施工合同中简单描述地面做法,而且合同中要求的做法完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规定,本案中同创设计公司制作的《维修改造设计鉴定》报告第3页中明确指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地面做法,不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规定要求,地面整体稳定性较差,温度变形及冻胀变形是导致混凝土地面开裂的主要原因。可见本次地面出现的问题,原因非常清楚,与东华公司无关。一审判决居然将地面裂缝修复费用让东华公司承担一半,存在故意偏袒。3.一审判决采用**公司造价鉴定的结论错误。①**公司造价项目分成分为三项,华科检测公司对地面分成6个方面给出原因,这样直接导致无法正确进行责任划分。②**公司造价是依据华科检测公司报告中的坐标确定施工范围,是错误的。华科检测公司报告中指出6个方面的问题,也确实提到问题出现的地面位置,但在2021年11月28日华科公司出具正式报告同时,给法院出具答复意见中明确提出,“我公司是按照相关检测标准规范进行抽检,鉴定意见是定性的而不是定量的鉴定意见,定量应该由方案单位确定”,可见,华科鉴定报告只是抽检,坐标范围只是参考,并不是问题地面的准确位置,不能作为直接定量依据。③**公司鉴定人出庭,明确按照华科检测公司报告笼统的计算维修面积,三部分分别为:裂缝维修6517平方米,不平地面维修20136平米,**砂地面重铺面积26,491平方米,而裂缝维修和不平地面维修都是需要挖出一定厚度混凝土然后重铺,裂缝部分需要加钢筋。这两部分合计面积是26653平方米,而整个**砂混凝土的面积就是26,491平方米,相当于让东华公司将整个地面重做,而实际上地面有裂缝和平整度不达标的面积只是极少一部分。庭审中,**公司鉴定人也承认收到了2021年11月28日华科检测公司出具答复意见,做鉴定时他们是知道华科检测公司自认坐标不是定量的依据,只是描述坐标范围内有局部地面缺陷。可见,**公司鉴定意见是不能作为裁判依据。4.维修方案的施工内容已经超过了东华公司原施工范围,加重了东华公司的负担。维修方案要求加厚了混凝土,并对裂缝部分加钢筋,而原施工合同根本没有这个施工内容。5.裂缝问题本身绝大都分都是因为设计不合理,和冻涨所致,只有错台的部分才和施工有关,判决全部由东华公司承担50%的责任是错误的。6.一审判决驳回东华公司利息主张也是错误的。7.鉴定费用应由黑尊公司承担,因为本案工程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黑尊公司施工涉及不合理和冻胀导致,而且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所以鉴定费应该由黑尊公司承担。
黑尊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基本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一、东华公司案情介绍避重就轻。1.东华公司2017年9月退场,并未完工。2016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了《***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锅炉房新建工程、综合车间地面工程,2016年10月15日签订了《***尊工程施工合同补偿协议》,增加了工程量:综合车间钢结构修复和恢复工程;综合车间内给排水、采暖、蒸汽、电气等施工;车间大门改造、二层墙体砌筑及房中房改造,西山墙苯板修复、***加固灌浆等改造工程;消防水池完善利用施工;厂区外网给排水、采暖、蒸汽、电气改造碰头施工;厂区绿化带土方平整施工、道边边石施工。东华公司在起诉状中及本上诉状中均陈述基本施工完毕,至今没有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事实上,东华公司仅施工了锅炉房新建工程(仅施工三分之二)、综合车间地面工程(未完工且存在质量问题)、综合车间钢结构修复工程,其他工程根本没有施工,如何能够说基本施工完成,又如何进行验收。正是因为东华公司放弃施工,才会导致车间没有封闭、没有取暖设施、没有大门。2.已完工程的工程款9,235,931元,黑尊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111,148元的工程款,已经达到已完工程75%以上的工程款。3.东华公司施工的地面还没有完工,还有未施工的很多工程,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何谈黑尊公司接手。黑尊公司建厂是为了***液体工厂化生产,自然不仅仅铺设地面,需要安装相应的设备,安装设备是工程中配套工程。且地面裂缝、鼓起、起皮、潮湿是与受冻及切割缝有关,地面平整度及**砂罩面颜色不一致是施工质量问题,与黑尊公司的配套施工均无关。4.2017年10月和2018年7月两份结算书,只是对已完工程量的价格的确认,该结算书中对已做工程中未完成工程初步的确认,还包括质量不合格争议待定内容等等,且还有其他项目的付款情况,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不能以此认定工程已经结算。2018年3月22日由第三方作出的《工程结算报告》,是对签证部分的结算,即便后附了《***尊工程预决算书(一)》,也只能认定签证部分没有异议。二、关于鉴定问题。1.**公司的修复造价鉴定是依据佳翔检测公司的《质量鉴定意见》、华科检测公司对《地面不合格具体详情和造成质量不合格原因鉴定意见》、同创设计公司的《维修改造设计鉴定意见》进行的鉴定。该鉴定完全是按照东华公司的要求进行的,程序也是合法的。2.东华公司要求对吉林省华科检测有限公司鉴定的第3、5、6项地面存在缺陷的实际工程量、维修方案、造价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是正确的。华科检测公司鉴定及同创设计公司的维修方案是东华公司申请的,鉴定程序合法,东华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华科检测鉴定意见中的第3、5、6项对地面存在的不合格具体详情和造成质量不合格原因均进行了明确,**公司以此确定工程量和同创公司的设计方案予以造价鉴定是正确的。东华公司要求对工程量、维修方案、造价鉴定重新鉴定,明显是重复鉴定。三、一审判决基本正确,东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地面工程未竣工,未交付使用,黑尊公司主张质量不合格应予支持。2017年9月施工的地面并没有竣工验收,黑尊公司安装设备并不是擅自使用地面,而是***液体菌种工厂综合车间的配套工程,不适用建工解释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黑尊公司安装设备并不是造成地面质量问题的原因,华科检测公司的鉴定意见中,地面质量问题的原因均没有重物碾压造成。证人出庭无法证明工程已经交接,事实证明地面施工还没有完成,没有竣工验收,即使竣工验收,质保期还有五年,东华公司对质量问题仍应承担一切保修责任及费用。(二)同创设计公司《维修改造设计鉴定》第3页明确“地面出现开裂的主要原因是温度变化及冻胀变形”。而造成这一主要原因在东华公司,理由如下:1.《***尊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综合车间地面施工完成前,东华公司须做好防寒防冻及成品保护预案。现地面至今没有竣工验收,故东华公司对地面具有防寒防冻保护义务。2.锅炉房施工未完成,导致无法取暖;3.厂区外网采暖、蒸汽、电气改造碰头施工,东华公司没有施工,无法通过外网采暖;4.车间大门改造工程东华公司没有施工,导致车间没有大门。综上,造成地面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在于东华公司,一审法院判决黑尊公司承担50%责任,黑尊公司认为倾向于东华公司,但考虑案件已经近三年,时间越长对黑尊公司造成的损失越大,所以没有上诉。四、一审法院依据**公司的造价鉴定并无错误,不存在故意偏袒黑尊公司情形。(一)华科检测公司对地面分成6个方面进行的鉴定,其中第1、2、3项均是关于地面裂缝的具体位置及形成原因进行的鉴定,**公司将同一类的问题,一同造价鉴定并无不当,且一审法院对双方存在的过错进行了划分;第4、5项地面有脱皮、起砂等与不平整地面几乎重叠,**公司将两项一同进行修复造价鉴定,并没有重复施工的费用;第6项是对深绿色**砂罩面的鉴定意见,**公司仅对**砂按照合同价格计算,并没有计算凿出地面的费用。故**公司分成三部分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之处。(二)东华公司一再强调定量定性的问题,在华科检测公司鉴定意见中明确了具体的不合格位置,虽然出具意见表述定性不是定量,但在抽检的范围内是不合格的,**公司也是依据这个鉴定意见进行的工程量计算,东华公司还要鉴定机构再出具具体的不合格工程量,是不合理的。(三)不平整地面面积是23,276.8平方米,地面裂缝面积是6517平方米,但造价鉴定意见中考虑两项工程有重叠,不平整地面工程量确定为20,136.1平方米,地面裂缝面积工程量确定为1629.3立方米,将重叠面积扣除,并没有重复计算,是对东华公司有利的。(四)**砂罩面的修复方案是凿出颜色不一致的罩面,重新铺设。造价鉴定机构应该是考虑了不平整地面及裂缝维修面积等,仅对26,491平方米乘以合同约定的15元,没有计算4000多平米的(26,491-21765.4)凿出工程的费用,这也是对东华公司有利的。(五)给付东华公司工程款,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检测公司的鉴定意见4页6项中确定了混凝土垫层厚度仅有70-80毫米之间,而合同约定是100毫米,本应将不足部分扣除,造价机构没予鉴定,一审法院也没有扣除,按100毫米计算的工程款,这也是对东华公司有利的。
东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黑尊公司支付工程款3,171,663元;2.判令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为45万合计为3,621,336元;3.判令东华公司享有对黑尊公司***液体菌种工厂的锅炉房和综合车间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黑尊公司承担。
黑尊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确认东华公司承包的***液体菌种工厂化生产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二、东华公司承担不合格工程修复费用4,442,106元,其中(地面裂缝维修费用为1,917,293元;地面平整度不符合要求、脱皮、起砂维修费用为2,127,448元;地面**砂罩面维修费用为397,365元)并支持罚款30,000元;三、反诉费用由东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6日,东华公司、黑尊公司签订《***黑尊工程施工合同》,黑尊公司将位于**的***液体菌种工厂化生产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东华公司施工,工程范围为**民营经济孵化园项目尾工及新改建工程,具体包括:锅炉房新建工程、综合车间混凝土地面、深绿色**砂耐磨地面工程。承包方式:清单报价。大包,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工程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10月8日,竣工日期2016年11月13日。具体时间2016年10月25日施工完成深绿色**砂耐磨地而工程(因施工图下发延误,工期顺延);2016年11月3日锅炉房施工完成锅炉房设备基础,锅炉及辅机进入锅炉操作间就位。工程造价:2.1锅炉房:建筑面积894㎡,建筑、结构、照明、采暖(含给排水、不含电气)平米造价为1350元:2.2综合车间混凝土地面:施工面积暂按29132㎡计算,每平方米造价为I20元:综合车间深绿色**砂耐磨地面:施工面积同上,每平方米造价为15元。工**造价510万元,最终以实际竣工面积结算为准。四、工程验收4.1执行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范验收及按图纸验收。4.2综合车间地面执行:现地面整平夯实,C15100mm商砼垫层,C3050mm商砼面层、深绿色**砂罩面、地面抹平压光、按要求割缝。4.3在合同约定竣工前,乙方向甲方提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初步验收,最终质监站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六、工程招投标:乙方负责办理施工方工程施工备案、招投标手续、质监站、安全站等相关手于续并承担其费用。
2016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尊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综合车间混凝土地面价格调整为101元/㎡(不含早强、防冻剂,若添加,按实际自购材料发生价格计算),施工面积暂按29132㎡计算,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工程造价暂为2,942,000元。二、深绿色**砂耐磨地面面积约为18000㎡,平米造价为15元。乙方可按二次计货安排,待第二次订货时按实际准确面积找***,最终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工程造价暂为270,000元。三、综合车间混凝土地面所用商砼付款方式执行施工完成3000㎡结算一次,地面全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
2016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尊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一、增加工程量:综合车间钢结构修复、恢复工程,包括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檩条、**、螺栓处理等;综合车间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净化区域由净化厂家施工)、蒸汽等施工;综合车间大门改造、二层墙体砌筑及房中房改造、西山端苯板修复、***加固灌浆等改造施工;消防水池完善利用施工;厂区外网给排水、采暖、蒸汽、电气改造碰头施工;厂区绿化带土方平整施工、道路边石施工。约定按材料+人工+机械+利润+税金方式进行结算(现场签证)。
锅炉房工程没有完工,东华公司于2017年9月撤场,东华公司要求与黑尊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现场签证已结算),因协商无果,东华公司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明确以《***黑尊工程结算书(二)》为准计算工程款。但锅炉房未施工项目,地面质量争议为待定内容,东华公司拒绝继续施工和修复质量问题。
经东华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为:锅炉房未施工项目工程造价为365,526元,东华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
经黑尊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检测公司对***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液体菌种工厂生产项目(地面)质量鉴定,鉴定意见:鉴定被申请人给鉴定申请人施工的地面工程现状况:1.存在的部分区域地面裂缝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2.存在的检测部位平整度和个别部位脱皮、起砂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3.检测部位的混凝土垫层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4.地面深绿色**砂罩面(15)-(33)×(C)-(D)区域存在与其他区域颜色不一致问题;5.地面混凝土强度符合《合同》要求。黑尊公司支付质量鉴定费6万元。
经黑尊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公司进行生产项目(地面)修复费用鉴定(退回后再次),**公司出具征求意见稿,修复费用为296万元,双方均提出异议。**公司要求佳翔检测公司对存在的平整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面积进行答复,佳翔检测公司回复:地面裂缝现场勘验(检)时为全数宏观检测,区域范围详见报告;地面平整度检测为随机检测,检测存在的质量问题项在检测报告4页已明确。该随机检测出的质量问题部位,不能代表鉴定对象未检测部位所有平整度都存在质量问题。**公司进行了退卷。
经东华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检测公司对***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液体菌种工厂生产项目(地面)质量不合格面积进行补充鉴定,佳翔检测公司作出(2021)***函字6号情况说明函,不予补充鉴定。
经黑尊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公司进行生产项目(地面)修复费用鉴定,**公司发出关于对涉案项目不合格地面修复费用鉴定方法进行确认的请示函:认为现在无法对涉案项目不合格地面工程修复费用做出鉴定,主要原因是对涉案项目地面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条件尚不具备。在佳翔检测公司出具的(2021)***函字6号《关于***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次鉴定情况说明函》中提出由贵院组织评估部门对没有检测的地面质量问题进行逐项检验评估、定损,并提出修复意见。由于我公司只具有工程造价资质,没有资格和能力对涉案项目地面的质量问题做出检验评估,因此,我公司不属***检测公司在《关于***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次鉴定情况说明函》中所提及的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范围之内。针对目前情况,我公司向贵院提出两项请示:一、请贵院组织有资质的评估部门对涉案项目地面的质量问题做出全面的检验评估工作,我公司等待贵院组织相关部门做出质量检验报告后,可以针对该报告结论做出造价鉴定意见。二、如果贵院无法对第一项请示组织有资质的评估部门做出质量检验报告,那么请贵院对我公司是否可以依照长春民用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室内地面整改技术措施》按检测部分地面面积和整个地面面积分别做出鉴定意见结论给予明确答复,这两个鉴定意见结论由贵院进行裁决如何采纳。**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对生产项目(地面)修复费用委托进行退卷。黑尊公司提供的《室内地面整改技术措施》一直没有负责人签字。
经东华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华科检测公司对***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液体菌种工厂生产项目(地面)质量不合格具体情况和原因进行鉴定,出具的SFJD(结构)字2021第009号鉴定意见为:1.申请人所施工的综合车间混凝土地面出现的收缩裂缝与混凝土地面内未设置钢筋网有关。2.申请人所施工的综合车间(12)~(13)×(C)~(D)轴间、(33)~(39)×(C)~(D)轴间、(40)~(42)×(D)~(E)轴间混凝土地面错台与混凝土地面基层受冻有关。3.(17)×(B)~(C)轴段、(25)×(D)~(E)轴段顺分格缝处出现裂缝与该处分格缝未连续切割有关。4.申请人所施工的综合车间(16)~(17)×(C)~(D)轴间、(16)~(17)×(D)~(E)轴间、(28)×(3/A)~(B)轴段、(31)×(B)~(C)轴段混凝土地面鼓起、起皮、潮湿与混凝土地面受冻有关。5.申请人所施工的综合车间(15)~(55)×(B)~(E)轴间混凝土地面平整度(分格缝区域内)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与施工质量有关。6.申请人所施工的综合车间地面深绿色**砂罩面(15)~(33)×(C)~(D)区域存在与其他区域颜色不一致与施工工艺有关。
经东华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同创设计公司对***尊公司综合车间地面质量维修改造设计鉴定,出具了设计方案。
经黑尊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公司进行生产项目(地面)修复费用鉴定,鉴定意见为不合格工程修复费用4,442,106元,其中(1.地面裂缝维修费用为1,917,293元;2.地面平整度不符合要求、脱皮、起砂维修费用为2,127,448元;3.地面**砂罩面维修费用为397,365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东华公司、黑尊公司签订的《***黑尊工程施工合同》《***尊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尊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东华公司没按约定完成锅炉房建设,就于2017年9月撤场。庭审中,双方可以明确以***黑尊工程结算书(二)为准计算工程款。工程款:房屋彩钢复合板4,123,950元(含多维屋面板3,425,318元);混凝土地面3,133,121元(31021㎡*101元/㎡);深绿色**砂耐磨地面397,365元(26,491㎡*15元/㎡);签证1,581,495元;以上综合车间合计:9,235,931元。锅炉房841,374元(固定造价1,206,900元-未完工365,526元),黑尊公司已付3,685,830元、多威屋面板材料费3,425,318元。应付工程款2,966,157元(9,235,931元+841,374元-3,685,830元-3,425,318元)。工程款收据问题可通过税务部门处理。东华公司未按约定完成锅炉房施工,综合车间地面质量不合格,黑尊公司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东华公司严重违约在先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佳翔检测公司的质量鉴定,华科检测公司质量不合格具体情况和原因鉴定,同创设计公司质量维修改造设计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在上述三份鉴定意见基础上,**公司修复费用鉴定程序合法,并多次征求当事人意见并由鉴定人出庭接受咨询,予以采信。关于东华公司以华科检测公司质量不合格具体情况和原因鉴定是抽查的鉴定,是定性而不是定量为由,申请补充鉴定申请书3,申请鉴定:1.分隔缝处出现的地面位置和面积。2.混凝土地面平整度(分隔缝区域内)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地面位置和面积。3.深绿色**砂罩面与区域不一致的地面位置和面积。其申请内容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五项规定,告知不予补充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华科检测公司的鉴定意见,混凝土地面平整度(分格缝区域内)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与施工质量有关,赔偿地面平整度不符合要求、脱皮、起砂维修费用2,127,448元;深绿色**砂罩面(15)~(33)×(C)~(D)区域存在与其他区域颜色不一致与施工工艺有关,赔偿地面**砂罩面维修费用397,365元。地面裂缝的产生与反诉黑尊公司施工有关,也与受冻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双方各承担地面裂缝50%的责任,故赔偿958,641.5元(1,917,293元×50%)。故东华公司赔偿黑尊公司合计:3,483,454.5元(2,127,448元+397,365元+958,641.5)。黑尊公司另行主张质量罚款3万元不予支持。锅炉房鉴定费0.5万元,东华公司自行负担。质量鉴定费6万元由东华公司负担,东华公司支付给黑尊公司6万元。质量具体情况和原因鉴定费5万元,东华公司负担4万元,黑尊公司负担1万元,黑尊公司支付东华公司1万元。修复方案鉴定9万元,东华公司自己负担。修复费用鉴定费3万元,由东华公司负担,由东华公司支付给黑尊公司3万元。故东华公司应支付给黑尊公司鉴定费8万元(6万元-1万元+3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限黑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华公司工程款2,966,157元;二、限东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黑尊公司赔偿款3,483,454.5元;三、东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黑尊公司鉴定费80,000元;四、驳回东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黑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71元(退回东华公司多交的1647元),由东华公司负担6472元,黑尊公司负担29,29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华公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21,288元,由黑尊公司负担4706元,东华公司负担16,58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7月15日,工程监理单位向东华公司出具监理通知单,载明5月份以前施工完成的混凝土地面存在平整度不合格、地面开裂、麻面、脱皮、印痕等现象。
本院认为:关于黑尊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成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问题。案涉工程并未施工完毕,不具备竣工验收的前提。东华公司主张黑尊公司擅自使用的理由是黑尊公司安排江苏同度公司进行了后续施工,其没有证据证明江苏同度公司进行的施工能够构成对案涉工程的擅自使用,且根据鉴定结论,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后续施工行为无关,故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东华公司应对其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关于**公司鉴定出的修复费用应否采信的问题。虽然华科检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工程质量问题分为6小项,但是同创设计公司出具的维修设计方案将问题进行了归类,从4个方面进行了设计,其中关于混凝土垫层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建议不做改造处理,故**公司按照设计方案中3项整改内容进行造价鉴定并无不当。该造价鉴定中在计算不平整地面修复面积时,明确体现扣除了与地面裂缝面积重复的面积,不存在重复计算面积的问题。维修设计方案中关于地面裂缝问题和平整度不符合要求、脱皮、起砂部位的修复方案均是对出现问题的区域地面在伸缩缝范围内整体改造,虽然华科检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定性而非定量,但是其标明了裂缝、不平整等问题的具体位置,**公司根据该位置,结合维修设计方案,测算出需维修的面积,其结论应予采信。关于东华公司主***方案超出合同约定,加重东华公司负担的问题,从设计方案来看,的确存在合同约定做法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从而变更设计的情况,主要增加的内容是混凝土配筋做法,并未加厚混凝土,混凝土配筋针对的是地面裂缝的问题,地面裂缝的修复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而合同约定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双方亦均存在过错,故增加的费用由双方按过错分担,并未不合理加重施工方负担。
关于修复费用承担的问题。首先,关于水泥地面受冻责任,合同约定综合车间地面施工完成前,东华公司须做好防寒防冻及成品保护预案,而水泥地面受冻发生在首个越冬期,工程转移占有之前已发生开裂以及平整度不符合要求、脱皮、起砂等情况,东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修建锅炉房也是地面受冻的主要原因,故关于水泥地面受冻的责任应在东华公司。根据华科检测公司的鉴定结论,地面开裂的原因与未设置钢筋网有关,而未按国家标准设置钢筋网双方均负有责任,一审判决各自承担50%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不予调整,而地面不平整、脱皮、起砂和**砂颜色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受冻和施工工艺,一审判决均由东华公司承担责任亦无不当。
因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东华公司未及时进行修复,黑尊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属于违约,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一审根据鉴定结论的采信情况,结合过错程度,对鉴定费的分配合理,本院不予调整。
综上所述,东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8元,由吉林市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