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祥至装饰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博睿思广告室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祥至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3456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博睿思广告室,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老干所。
经营者:***,男,1980年6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洋,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祥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博睿思广告室诉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祥至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博睿思广告室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仁市碧江区博睿思广告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博睿思广告室负担50元,本院退回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博睿思广告室1337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