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602财保6号
申请人: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华美立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7W2LL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耀,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葡萄街写字楼天宇盛苑******91530103690857684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路支行账户(账号5300********),冻结金额以600万元为限。申请人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名下位于华蓥市商业及住宅(产权证号:华蓥市房权证双河镇字第0××**)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路支行账户(账号5300********)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600万元为限。
二、对申请人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的***名下位于华蓥市商业及住宅(产权证号:华蓥市房权证双河镇字第0××**)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6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贝
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