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砚山县峰都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987号
原告:砚山县峰都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龙达商贸城6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仕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天宇盛苑A幢2806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砚山县峰都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砚山县峰都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砚山县峰都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砚山县峰都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6.00元,减半收取计7,538.00元,由砚山县峰都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朝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兴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