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964号之二
原告: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华美立家广场19栋1层101-1至116号。
法定代表人:邹光林。
被告: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葡萄街区写字楼天宇盛苑A幢28楼2806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丽。
原告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73元,减半收取为341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安五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依法向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已缴纳)。
审 判 长  吴承光
人民陪审员  李大兰
人民陪审员  李朝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