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25财保12号
申请人:**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公司注册登记地为云南省楚雄州**县栋川镇清河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5MA6M335M4P。
经营者:***,女,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登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葡萄街区写字*****A幢28楼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0857684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3年9月7日申请人**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向本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县分公司尚未支付给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10999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为此向本院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100062100030369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09999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为保障诉后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在诉前依法请求本院对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县分公司尚未支付给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109999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的申请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县分公司应拨付给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109999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