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25财保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公司注册登记为云南省**县栋川镇清河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5MA6M335M4P。 经营者:***,女,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云南省**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登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葡萄街区写字*****A幢28楼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0857684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申请对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县分公司应拨付给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予以冻结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云2325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县分公司应拨付给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109999元。申请人**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工程欠款,**县金信源工程机械部申请解除对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县分公司应拨付给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109999元冻结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县分公司应拨付给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109999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