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25财保31号 申请人:**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草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599346955X。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葡萄街区写字*****A幢28楼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0857684D。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3年9月7日本院依据申请人**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递交的诉前保全申请,冻结了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县分公司应拨付给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70000元。现因申请人**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该未付工程款的冻结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县分公司尚未支付给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70000元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