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龙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25财保15号 申请人:云南龙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登记地为云南省曲靖市***御景花园大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343729688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登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葡萄街区写字*****A幢28楼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0857684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龙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对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分公司应拨付给被申请人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予以冻结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申请人云南龙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申请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云南龙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