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9548号
原告: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东侧盛世景园D段二楼2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7414028。
法定代表人:雒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巴吉滩农副产品及种子加工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1534082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40元。
审 判 员 王志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圣洋发
书 记 员 *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