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执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东侧盛世锦园D段二楼204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7414028。
法定代表人:雒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月23日出生,住临泽县七彩公寓4号楼1单元1202室,身份证号码1101081958********。
被执行人:张掖七彩天狼航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泽县通航产业园区0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3UC9Y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723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掖七彩天狼航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655150元、执行费8952元,合计66410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段思斯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其在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有李爱玲、段景迪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上述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在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00645198、00624594、00643716的保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P010200001090394的保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兰玉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曹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