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爱峰建材厂、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241号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爱峰建材厂,住所地:甘州区三闸镇庚名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AWFC4N。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三闸镇高寨村6社,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东侧盛世锦园D段二楼204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7414028
法定代表人:雒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雒某,男,汉族,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甘肃正峰(山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爱峰建材厂诉被告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雒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爱峰建材厂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爱峰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27元。
审判员 岳  慧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