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掖市某某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异112号 异议人(案外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西二环路东侧****D段204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7414028。 法定代表人:雏万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西大街延伸段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3381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党公路交叉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DJ9T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扣划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123000元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甘0702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后,异议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保全了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多套房产,查封房产中的幸福家园4号楼2**8层802室经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多次沟通协商于2023年1月16日出售于第三人***,第三人将首付款123060元打入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异议人认为该款系被保全房屋的售卖价款,应扣划异议人,但该款被(2022)甘0702执9056号案件扣划执行。导致申请人财产保全的房屋价款落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故请求撤销(2022)甘0702执90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要求执行回转向申请人支付。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甘肃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甘肃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甘0702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农商行***支行2905××××4217的账号内资金以257892.32元为限予以冻结至2023年7月29日等。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甘0702民初7423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91782.20元,承担违约金135000元,律师费100000元,以上共计5426782.2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505元,减半收取26752.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150元,合计38902.5元,由被告张掖市***光房地产公司承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在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以(2022)甘0702执9056号案件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裁定终结(2022)甘0702执9056号案件的执行。 再查明,2022年7月27日,异议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制作(2022)甘0702民初6859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27441.37元、违约金20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以上共计8027441.37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异议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作出(2022)甘0702民初6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告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农商行***支行2905××××4217的账号予以冻结。二、对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环路幸福家园4号商住楼24套房屋(含案涉房屋)予以查封。并于2022年8月25日向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2023年1月16日,经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沟通协商,将上述查封房屋中的4-2-802房屋出售给***,***向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农商行***支行2905××××4217的账号进账123060元。案涉房产因当前预售许可证过期,尚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又查明,2023年2月14日,本院以(2022)甘0702执90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从被执行人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张掖农商银行2905××××4217账户扣划123000元。因申请执行人甘肃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2023)甘0702执14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款于2023年2月23日,转移分配入(2023)甘0702执1485号案件,并于2023年2月27日,向该案申请执行人张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该案涉款项已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前向另案申请执行人张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完毕。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扣划执行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123000元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甘0702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该公司不服本裁定,申请复议。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07执复24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甘州区法院没有对所涉123000元是否系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房屋出售价款作出明确性质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本案审查期间,本院调查了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雏万峰,依职权调取了房屋买卖合同、进账单、查封财产清单、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民事调解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案件材料。 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在其诉讼的案件中保全了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多套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房产中的幸福家园4号楼2**8层802室,查封期间,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沟通协商,于2023年1月16日出售于第三人***,第三人将首付款123060元打入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账户。经查明,异议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的张掖农商银行2905××××4217账户属轮候冻结账户,对本院查封的楼房,财产申请保全人、房屋所有人及其他第三方均不能擅自处置,未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进入执行程序,不能对其所得利益随意占有与支配,在申请保全人、房屋所有人均未告知人民法院的情况下,该账户资金只能属于房屋所有人所有,所以,本院基于张掖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被执行人,对在张掖农商银行2905××××4217账户的资金123000元予以扣划没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撤销(2022)甘0702执90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要求执行回转向申请人支付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寇 鑫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