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1652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西二环路东侧****D段2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7414028。 法定代表人:雏万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幸福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张党公路交叉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DJ9T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幸福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6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掖市幸福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27441.3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幸福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幸福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16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