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建涵农产品保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58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西二环路东侧****D***2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74140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建涵农产品保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州区***沿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571602689G。 法定代表人:王培昇,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王培昇,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绿涵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州区***沿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08577713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建涵农产品保鲜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培昇、张掖市甘州区绿涵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910252.43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587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