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214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碧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货场路华树世家27号楼1单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52255380H。
法定代表人:李银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义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园丁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30061797N。
法定代表人:闫鹏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碧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661870.6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