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天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1月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03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