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1财保50号
申请人:陕西丰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花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驹,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跃(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旭,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丰洲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030000元。申请人陕西丰洲建筑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1174************3835、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3000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丰洲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跃(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030000元,期限从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丰洲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姚亚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青
书 记 员 姜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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