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673号
原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唐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丰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花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驹,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跃(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90年2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丰洲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剑 龙
审 判 员 贺**山
人民陪审员 罗红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洪先梅
书记员郭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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