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与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2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亭枫公路2398号3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E区125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45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向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人民币119,300元及逾期利息、仲裁费人民币8,683元。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19.75元。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申请执行人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458号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财产调查反馈材料、12368平台短信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2执1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松青
审 判 员 黄文蔚
审 判 员 吴永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双
书 记 员 殷雪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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