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716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亚琳,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单达梅,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奎,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洪惜夏
书 记 员 郭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