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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31民初913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浦东新区上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江苏天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静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