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974号 原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和***水岸13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H1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7.68元,由原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费 芸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