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大锐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高新南七道深圳软件园T3栋B座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74681C。

法定代表人:吴发沛。

委托代理人:付伟,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华大锐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280号广东药学院院系一号楼20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3072117451M。

法定代表人:尹登旺。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大锐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1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货款人民币389981.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诉讼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华大锐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广州番禺新城支行70×××16账户存款,应冻结人民币416630.3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已冻结292986.45元(已扣划),未冻结123643.8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1日;已划扣的292986.45元中,10152.60元用于支付本案诉讼阶段的受理费,4142.51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剩余人民币278691.3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周 蕾

审判员  金明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