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30113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百果园”(土名)自编号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H8XM6Y。
法定代表人:连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忠良,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路一号中集智谷11号楼A、B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46U01。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圳软件园T3栋B座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1C。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按减半收取为12916.93元,保全费为5000元,共17916.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琼
审判员 陈慧娜
审判员 黄淑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野